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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2)

时间:2023-02-10 14:03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指导案例六《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涉及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法律适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省际协作机制应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农办法函〔2020〕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的规定,鸟鼠兔驱避剂应当界定为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鸟鼠兔驱避剂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依法应当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因农药标称生产企业不在本地,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还及时通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省际协作机制,商请标称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协助调查,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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