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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养殖场户更加方便快捷买到优质的兽用生物制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修订《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

时间:2021-03-19 18:54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三是新《办法》增加冷链贮存运输和追溯管理要求。新《办法》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贮存运输全程冷链管理制度,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时,均应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中。同时,增加了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管理的职责义务,要求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采购和分发单位均应及时上传追溯相关数据信息,推动实现兽用生物制品的追溯信息在生产经营环节实现100%追溯监管。

  问:新《办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什么处罚规定?

  答:新《办法》规定,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转手销售的,属于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也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新《办法》还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兽药产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问:新《办法》什么时候施行?如何组织贯彻实施工作?

  答: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我们将认真抓好新《办法》贯彻实施工作,近期将印发专门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是要搞好政策解读,抓好普法宣传,让兽药行业广大从业者知法懂法守法;搞好过渡和衔接工作,督促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快审批有关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许可,指导兽药经营企业加快完善生物制品质量保障的相关条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广大养殖场户更加方便快捷购买到优质的生物制品。

  问:下一步,如何加强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监管?

  答:兽用生物制品是养殖环节不可替代的重要投入品,直接关系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时刻绷紧质量安全这根弦,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有效防范安全风险。一是抓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完善冷链运输体系,严格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新《办法》要求,切实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二是抓好兽药二维码追溯监管,要求各地、各相关企业按照追溯实施要求,实现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和经营全部做到全程追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三是抓好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特别是要严惩重处制售非洲猪瘟假疫苗违法行为,为促进我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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