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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投入品使用 确保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答记者问

时间:2021-01-28 16:33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本网讯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开展三年整治,着力整顿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记者就《通知》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水产养殖中重要的生产资料。这些产品的质量关系到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更关系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安全、生态安全。一直以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问题,坚持依法强化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养殖水产品的舌尖上的安全。但近年来有部分企业故意以“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将应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产品“改头换面”,规避政府监管,有的产品掺杂使假,造成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为此,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查和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下发了《通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内涵和监管范围,明确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的监管职责,部署开展三年整治行动,打击相关违法活动,整肃市场秩序,规范投入品使用,确保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问:此次制定下发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通知》对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下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提出了五点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责任。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该管的产品就要依法监管。 

  二是强化管理。《通知》特别强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市场上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三是严厉整治。农业农村部将在2021-2023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决不能使一些“改头换面”的违法产品轻易逃避监管。 

  四是白名单制度。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在使用环节,对发现养殖者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以外投入品的,依法查处或公布其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督促养殖者主动使用合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五是提升服务。坚持疏堵结合,打击不法产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相关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提升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发挥相关社团自律作用,引导相关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问:大家都比较关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请问,农业农村部决定试行这项制度是如何考虑的? 

  答:合法与非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黑白分明,投入品从来没有“不白不黑”的“灰色地带”。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涉及食品和生态安全,其技术要求依法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农业农村部就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审批,通过安全性评价、临床(或稳定性)试验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验证相关产品安全、稳定、有效和环保性等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才批准其产品生产。但是,目前市场上一些号称可用于水产养殖的产品,其生产企业仅有自行声明的产品企业标准,未经过农业农村部的安全性评价和临床(或稳定性)试验,无法确认其产品安全、有效和环保性,无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依,养殖生产、产品质量和环境风险都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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