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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

时间:2022-11-10 22:21人气:来源: 中国农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法发〔2022〕31号),进一步完善合议庭权责配置,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确保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方式,合议庭是法定的基本审判组织。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法发〔2022〕31号结合近年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新情况、新要求,立足各地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合议庭组成机制,完善合议庭成员职责、评议规则和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并就合议庭运行与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衔接等重点问题作出规范。该意见注重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发的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审判权责清单、统一法律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等改革文件有机贯通、协同配套,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制度拼图。

关于合议庭履职及责任,法发〔2022〕31号强调“合议庭成员平权”原则,规定合议庭成员的具体职责。

关于合议庭产生方式,法发〔2022〕31号规定合议庭可以通过指定或者随机方式产生;规范院庭长对合议庭成员的指定和调整,要求应当遵循全程留痕原则,并应当将调整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明确“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具体内涵指组成原合议庭的所有法官,以及参与原案审理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均不得参与后案的办理工作。

关于相对固定的合议庭,法发〔2022〕31号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但合议庭成员应当定期轮换交流,合议庭可以每年替换一部分,也可以三至五年整体轮换交流。

关于审判长的确定,法发〔2022〕31号明确在程序上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要求由院庭长指定;合议庭成员同时包含院、庭负责人时,由行政职务最高者担任审判长。

关于评议时机,法发〔2022〕31号只是原则性要求“及时评议”,并未作出硬性规定。

关于在线评议,法发〔2022〕31号作出规定,明确在线评议的适用条件,确保交互评议和连续评议,严格落实评议保密原则。

关于评议时的发言顺序,法发〔2022〕31号明确承办法官先行发言、其他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总结结论性意见的发言规则。同时明确,合议庭成员权利平等,独立行使表决权,在评议时不得拒绝陈述意见,同意他人意见的,应当提供事实和法律根据并论证理由,不能仅作简单表态。

关于评议笔录的制作,法发〔2022〕31号规定,评议过程应当以书面形式完整记入笔录。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合议庭评议内容属于审判工作秘密,评议笔录应当归入副卷,除非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调阅。

关于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法发〔2022〕31号规定如果合议庭评议存在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也应当记入笔录。合议庭可以根据案情或者院庭长提出的监督意见复议;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审判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院庭长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由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明确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关于合议庭审理“四类案件”时的监督管理,法发〔2022〕31号规定合议庭的发现和报告义务;明确院庭长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规定院庭长与合议庭意见分歧时,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照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相关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关于裁判文书的签署和印发机制,法发〔2022〕31号重申合议庭成员对于裁判文书的签署责任,明确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负责。裁判文书经合议庭全体成员签署后,即可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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