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从民政部获悉,由民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0日。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变革,村民委员会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也随之变化,现行法已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据悉,征求意见稿从现有6章41条扩展为7章64条,在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资格审查,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制度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突出强调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全面领导,在总则确立“健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立法宗旨,将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全面领导写入法律,并体现在多个具体条款中。
在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不得开展营利性民商事活动,并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征求意见稿同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对村“两委”负责人“一肩挑”及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作出明确规定。如第七条明确“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章节。该章节从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以及成员报酬、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规定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提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各部门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同时强调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经费有困难的,可以向基层人民政府申请支持。
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登录民政部网站()提交意见,也可以将意见通过邮件发送至邮箱(cxjcmz@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21,信封上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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