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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年元旦起施行

时间:2022-09-08 17:12人气:来源: 中国农网

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全票赞成的表决结果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既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也体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入法等重要制度创新。

围绕该部法案修订内容、创新亮点及其贯彻实施等问题,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和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肖放接受笔者采访,为公众答疑解惑。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岳仲明表示,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聚焦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与实施、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

本次修法围绕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升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等重点任务,强化3方面举措:突出标准化生产,突出品质提升,突出质量标志管理等。尤足称道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系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新增制度,法律授权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此次修法增加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在之前农业农村部试点的基础上,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收购农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附加在销售的农产品上,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查看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等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具体包括:明确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的内容是不使用禁用停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将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确定为一项法律义务。同时,鼓励和支持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引导农户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在销售环节,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明确交易流通环节的管理措施。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发挥实效;明确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法律责任。

据肖放介绍,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农业农村部从2016年开始在部分省试点,2019年开始在全国试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项制度。此次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再次开具、批发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法律责任,进一步确立这项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有助于更好落实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更好促进产地与市场有效衔接,为农产品增加一道质量安全防线。

距离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还有不到4个月时间。肖放表示,围绕新修订法律的贯彻实施,针对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农业农村部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总结试行经验,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细化适用范围、承诺内容、开具样式以及收取保存和查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各地规范实施这项制度提供依据;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协作,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相关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开具、收取保存和查验等要求;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一体推进、相互促进。此次修法明确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有效解决产地和市场衔接问题,打通最关键节点,对实施追溯管理是重要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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