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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

时间:2022-05-14 15:13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是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范围内的畜禽,不包括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畜禽。 

(二)隔离场所,是指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或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畜禽进行隔离观察的场所,不包括进出境隔离观察场所。 

(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是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以及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内的无害化处理区域。 

第三十八条  病死水产养殖动物和病害水产养殖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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