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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4)

时间:2021-04-22 11:16人气:来源: 中国农网

杨一介介绍说,农村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内涵与农村改革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内涵存在本质区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一般的经济组织不同,它是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主体。立法需要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多种功能,以彰显其主体性。近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积累了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验,其中的一些经验具有可复制、可推广价值。如何进一步将这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则,是农村组织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与此同时,现行涉农法律体系中缺乏专门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但在相关立法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制为不同层级的立法工作所重视。

成员资格的认定是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成员权规则是立法的一个难点。杨一介表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属于农民的基本权利,因而需要通过国家立法设定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基本规则。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表明,在地方实践中识别和认定成员资格的标准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另外,在农民集体内部,成员资格的认定也会存在争议,这主要体现在对一些特殊群体的成员资格的认定上。其中,部分农村妇女的成员资格争议造成的消极影响尤其需要在立法中得到充分关注。

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同样需要在集体产权制度中得到贯彻落实。对此,杨一介坦言,立法中的成员权规则应在总结地方实践的基础上,以指导性原则为导向,赋予集体经济组织较为充分的自主决定权。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和丧失的具体规则,由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解决。但与此同时,需要构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争议司法救济机制。就妇女权益保障而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不仅认定过程要始终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在民主决策程序的设定上,也要取得大多数群众认可,以此体现农民集体的集体意志。另一方面,为避免实行“多数决”原则可能造成的有失公义,应为成员资格争议提供充分、可行的司法救济渠道。同时,通过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等方式限制或剥夺村民基本权利的现象应当避免或予以纠正。

杨一介还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做好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衔接,为完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记者手记】因应时代新需求 满足群众新期待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和妇女工作,强调要积极保障妇女权益,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一系列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制度措施相继出台,我国妇女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现已建立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同时也应看到,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新老问题交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突出。在广大农村地区,伴随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面临挑战,既有老问题表现出新形式,也有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产生。

新时代,新征程。因时而变,广大农村妇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更加迫切,对完善立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期盼更加热切。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涉及农村妇女权益规定的多项相关法律,其中一些条文规定,已经不适应新时代、新需求、新期盼。比如,一些条文简单援引其他法律中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保障力度不够;一些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刚性约束,科学性、可操作性不足;一些条文则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法律修订,需要进行衔接并补充完善。

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就完善立法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事关多部法律的修法议案、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收到的审查建议中,也都有一定数量涉及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包括农村土地承包中外嫁女权益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成员权益问题以及土地征迁补偿问题、诉讼权利问题等,其中有一些属于地方立法当中存在的问题,但需要通过修订、完善上位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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