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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3)

时间:2021-03-06 11:04人气:来源: 新华社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工作。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请示汇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重要指示,为做好修法工作、人大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根本遵循。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9年初启动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工作,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提出了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组织对全国人大组织法有关问题开展专题研究,认真梳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二是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部分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机关部分老同志以及专家学者对修法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研究提出修正草案。三是将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送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人民团体、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四是到部分地方进行调研,了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好的经验做法。

  2020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修改后宪法的规定,总结吸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突出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有利于更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20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正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并先后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1年2月2日,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

  三、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共37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增设“总则”一章

  全国人大组织法制定比较早,当时没有设“总则”,此次修改增设“总则”一章。一是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修正草案第二条)。二是贯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精神,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修正草案第三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始终坚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修正草案第四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修正草案第五条)。三是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修正草案第六条)。四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外交往的实践和需要,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修正草案第七条)。

  (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职权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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