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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3)

时间:2023-04-20 19:48人气:来源: 乡村振兴网

(十七)金融服务风险防控。鼓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积极对接银行保险机构,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抵押合同签订、抵押物处置交易业务提供便利。禁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直接开展保险、信贷等金融业务,严禁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得开展为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登记备案服务等具有金融基础设施属性的业务。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推广保函(保险),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加强日常交易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切实防止挪用日常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活动。


(十八)信息系统风险防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交易系统日常维护、运行监测、数据备份等机制,按期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加强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严防规模级数据信息泄露,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严禁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四、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工作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成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原则上包括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草、金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等,具体成员单位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工作职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本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承担会议召集、沟通联络、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职责,协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完善制度规则、规范交易行为、提升建设水平。


(二十一)工作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完善的议事规则、监管程序等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和容易引发金融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年度评估制度,每年对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情况开展自查评估,并向上一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附件: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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