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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全文)(2)

时间:2022-06-21 08:58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我国的外来物种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对经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评估具有较高入侵风险的物种采取必要措施,加大防范力度。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并将普查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自然资源“一张图”。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按照职责分工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汇总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监测信息,不得擅自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开展防控。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信息发布制度。全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发布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第四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订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指导地方开展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控制或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  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第二十三条  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当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 


  第二十四条  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的生态系统恢复,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种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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