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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全文细则(3)

时间:2022-06-08 10:02人气:来源: 人民日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对辅导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当年新聘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应当进行任前培训,对全体辅导员应当进行提高工作能力、更新业务知识的在任培训。辅导员参加培训情况,作为辅导员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绩效评价可以采取专项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专项评价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专项任务委托事项,在委托协议终止前完成绩效评价。年度评价根据辅导员全年辅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十条  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辅导员可以提供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六)总结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第二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是经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者聘任,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组织建设、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负责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选聘、培训、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

(二)能够准确理解和宣传农业农村政策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

(四)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现代化管理工具,开展财务会计核算、生产销售等电算化管理,提高经营效能;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选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开展绩效评价,根据本规程和辅导服务相关协议约定,区分岗位类别,设置评价指标,适当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的权重。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爱农业,关心农民,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乐于为农业农村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合理运用辅导员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辅导员聘期、评优评先和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辅导员管理制度和程序,提高辅导服务工作水平。

第五条  各地应当根据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产业结构、地域分布等因素,科学设置辅导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合理确定辅导员数量。实行辅导员分类设置,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分专业、分产业设立辅导员岗位类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辅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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