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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评估细则(2)

时间:2021-12-13 23:25人气:来源: 云南乡村振兴

(三)平时评价。省级“两不愁三保障”行业主责部门通过对州(市)、县(市、区)平时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成果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和工作落实、监督检查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价。收集汇总对州(市)监测对象的动态监测、国家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调查、云南农村居民收入和生活状况调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等情况。


(四)抽考核实。考核评估工作组在州(市)总结自评和州(市)对所辖县(市、区)评价的基础上,省级对县(市、区)进行抽考。


(五)综合评价。考核评估工作组结合实地考核、平时掌握情况和第三方评估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评估报告,提出考核评估结果建议,经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六)考评反馈。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向各州(市)党委和政府反馈考核评估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建议。督促认真整改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乡村振兴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巩固拓展脱贫成果考核评估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考核评估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通报。对考核评估结果“好”的州(市)、县(市、区),予以表扬,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时给予鼓励。对核评估结果为“一般”等次或因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返贫致贫问题突出和规模性风险较大的州(市)和县(市、区),进行约谈提醒、挂牌督办。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责任、政策、工作落实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州(市)和县(市、区)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其他脱贫县和有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任务县(市、区)实行分类考核评估,提高在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的权重占比,州(市)按所辖县(市、区)权重计算。考核评估结果为“一般”等次和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存在突出问题的州(市)、县(市、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不得确定为“好”。


第十条 考核评估鼓励各地创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新措施、新方法、新经验,评定结果时考虑州(市)、县(市、区)在全国或全省推广的创新事项、经验做法、特色亮点或乡村建设、乡村产业、公共服务改善水平等。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在过渡期探索、优化考核评估方式方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参加考核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廉洁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从严从实,较真碰硬、敢于担当,确保考核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考核评估工作建立回避、选拔培训、清单管理、问题核实、责任追究等机制。对失职失责、徇私舞弊、虚报瞒报、失密泄密等造成考核评估结果失真失实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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