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09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09号建议的答复》,就鼓励和支持原籍农村人才返乡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相关建议作出答复。答复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妥善推动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居住问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09号建议的答复
冯淑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和支持原籍农村人才返乡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
为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支持各类人才返乡下乡,激发乡村发展活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5年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20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召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在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新一轮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抵押和退出等9个方面开展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必须稳慎推进。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妥善推动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居住问题。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2010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自然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11年印发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2020年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各地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统筹推进,为乡村振兴提供基础支撑。
三、关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盘活农村闲置土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019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2020年,我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明确提出,研究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财政、金融等政策。2021年,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自然资源部还会同我部和有关部门起草了有关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政策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入市适用范围、入市主体、入市程序等内容,目前正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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