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组建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构成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为了维修其非法放牧使用的养牛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手持手锯非法采伐水曲柳7棵。经调查发现,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为搭建养牛棚非法采伐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国有林木共87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水曲柳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非法采伐二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准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非法采伐其他国有林木,法院酌定从重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林木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同意承担被其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851.25元及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
本案判处张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对其毁坏的林地进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不仅体现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严格公正司法,更有力震慑了为一己私欲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分子,对引导公众树立法律意识、保护生态坏境具有重要意义。
水曲柳是中国东北珍贵的“三大硬阔树种”之一,同时可与许多针阔叶树种组成混交林,形成复合结构的森林生态系统,对提高整个林分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止环境恶化等有很大意义和作用,被列入中国《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名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禁止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国有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单位:吉林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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