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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打假,出“铁拳”亮“长剑”(2)

时间:2023-03-28 13:39人气:来源: 安徽日报

  2022年5月10日,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在查处蚌埠市经开区某农资经营部无证经营农药案件中,发现其经营的“70%烯酰·霜脲氰水分散粒剂”超过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询问,查阅涉案农药进货票据,发现该批农药从淮上区某农资经营部购进。 

  5月13日,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证期农药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从陕西某生物农业有限公司购进“70%烯酰·霜脲氰水分散粒剂”5件,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当事人2022年1月1日前销售4件,14.4千克;2022年3月26日销售1件,3.6千克,销售金额864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此案中,当事人在2022年3月26日销售的该批农药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法应当按照劣质农药处理。8月2日,蚌埠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4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中,蚌埠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查处蚌埠经济开发区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中,主动发现线索,坚持溯源管理,继续查明蚌埠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体现了农业农村部门对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了精准执法,既维护农药市场管理秩序,又保护了农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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