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旨在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采取多种方式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盘活利用,为激发天津市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指导意见》,拥有闲置住宅的农户,在有其他合法住所且自愿退出该闲置宅基地情况下,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统一盘活利用。农户可以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租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合同收取租金,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农户可签订委托协议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授权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经营、出租、入股、招商合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农户可以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作价,以契约方式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项目,协商确定分红比例。
《指导意见》指出,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从农户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依据村庄规划支持采用拆旧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和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就地再利用、调整再利用、节余指标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集体经营企业等方式统筹利用,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探索引导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与农民以签订租赁合同形式开展订单式建房,按照经营需要新建或翻建住宅,合作打造民宿、康养和经营场所等。引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退出,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和通过继承获得住宅房屋所有权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指导意见》要求,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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