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有哪些新变化?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到怎么样的影响?日前,记者采访了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负责人。
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由原来的33条修订为6章56条,充分吸纳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允许以土地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丰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确立了联合社的法人地位等内容。对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等方面以法律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取消了原办法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以列举的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其中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服务类型被纳入,以顺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生产、多样化需求、规模化经营、综合化发展的态势。”该负责人说。
针对大家关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发展不规范等问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依法登记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此外,新修订《实施办法》明确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作为立法目的,重点对成员资格和比例、章程、组织机构、投票表决、财会制度、盈余分配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做了具体规定,将有利于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新修订《实施办法》还结合陕西具体情况和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获得金融保险支持、享受税收优惠和用地用电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辅导员、人才引进、科技支持、特色品牌、产业化发展等扶持措施。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机补贴等项目,可以优先安排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据了解,目前,陕西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6.1万家,居全国第15位,合作社成员达到202.6万户,带动非社员农户390.3万户,基本实现行政村、主导产业全覆盖,已成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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