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在于是否属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之必要,以及履行了充分的告知和同意程序。并且,即使是员工同意,由于劳动关系中员工的弱势地位,对于一些明显不合理的监控员工私人邮箱等行为,应当受到限制。”程阳说。
李慧茁也认为,企业的监测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如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提前告知劳动者或者取得劳动者个人同意,不能通过非法方式对员工进行监听监控;同时,应被限定在“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监测。即使是在工作时间获得的监测信息,也不能不当使用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比如超出必要限度地披露涉及员工个人隐私信息等。
“事实上,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实行人性化管理,利用管理方式正向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可能比监听监测等方式更有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李慧茁说。
李慧茁还建议,人社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出台政策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合法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明确违法实行用工管理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出现利用强势地位制定侵犯劳动者个人信息或个人隐私的相关规章制度,或者根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会组织应积极发挥其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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