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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全文细则)(4)

时间:2022-04-23 10:18人气:来源: 中国政府网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规则和程序,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纪念设施、遗址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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