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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高温下保护劳动者权益、高温津贴发放等展开调查(2)

时间:2024-08-22 09:24人气:加载中...来源: 四川日报

“部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政策积极性不高,忽视劳动者生命健康,为节省成本少发甚至不发高温津贴。”一名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劳动关系认定较为复杂的外卖员、快递员,以及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建筑工等群体都较难得到高温劳动保护。

“咨询高温津贴政策的劳动者较多,但相关投诉几乎为零。”上述工作人员说,即使有投诉,在实际调查中也会存在认定难、举证难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环境的温度达到法律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还要证明其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具体时段。“这样的维权成本较高,为了几百元的高温补贴,很多劳动者选择主动放弃。”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人社部门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引导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工作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

“我们将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人社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高温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推动全市200多家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并认真执行高温津贴标准。”广安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说。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罗鹏表示。(韩鹏飞 徐驰 刘建君 笔者 刘珩 杜杰 田程晨 广安观察 彭娟 泸州观察 郭荞璐

政策解读

高温下的劳动者有三大权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从8月1日起,全省高温津贴标准从每人每天10元—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3元—23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按天发放,是指全年当中,只要当天气温达到发放高温津贴标准,就应该发放高温津贴。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享有三大权益,即休息权利、采取相应防暑降温措施的权利,以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权利方面,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采取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方面,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方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笔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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