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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4-27 19:25人气: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基二〔2021〕1号

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充分发挥学籍工作对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保障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教委修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20年第3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条 市教委设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区教委确定责任部门,统一管理本区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学籍建立及变动均需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第二章 学 制

第六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七条 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八条 经市教委同意,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委制定,报市教委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制定各区招生规模总量,区教委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教委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教委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批的新生名册建立学籍,1+3人才培养试验正式录取的学生升入高中阶段后建立高中学籍。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

(二)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

(三)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

(四)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

(五)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

(六)父母一方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七)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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