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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全文)(2)

时间:2021-06-21 18:51人气:来源: 光明日报

  第十八条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管理细则,并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创建示范活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开展、周密部署、扩大宣传、务求实效。


  第十九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过程中,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创建示范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检察等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2.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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