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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时间:2021-04-29 17:27人气:来源: 经济日报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农业农村部原巡视员 黄延信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孔祥智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霍学喜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许竹青


主持人


经济日报社编委、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院长 孙世芳


小农户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是发展方向。农业社会化服务就是一座“空中桥梁”,通过多层次中间服务,帮助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当前,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有什么需求?社会化服务还存在哪些短板?如何提升服务质量?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邀请4位专家进行研讨,一起为提升服务水平出谋划策。


多元化的经营主体有差异化服务需求


主持人:当前,我国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急需哪些社会化服务?


霍学喜: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我国农民逐步从同质群体演变为传统农户、兼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种典型类型,他们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有不同的需求。


一是老龄化特征明显的传统型农户。这类农户希望能让生产变得轻松简便,对可以替代劳动的技术和服务的需求尤其强烈。二是以务工、经商和其他经营活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兼业型农户。对市场化的农地整理、耕种、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控、收割等农业技术和管理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三是通过农地流转、托管等方式获得农地经营权,初步具备职业农民特征的规模化农户和家庭农场,这也是代表我国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方向的微观主体。这类农户需要的技术和服务更加广泛,包括农地规划和整理设计、高效栽培和养殖、农资供应与配送、仓储和物流管理、农产品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


值得关注的是,伴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数字技术在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诞生了一批由企业、合作社主导的农业经营服务主体。这类主体通常具有技术研发、服务创新、市场拓展功能,面向农户及其他涉农主体提供市场化的技术和社会化服务,他们是社会化服务的提供者,但本身对社会化服务也有需求。


黄延信:农业经营主体对经营相关的服务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当经营主体的有些工作由自己完成在经济上不合算,或者靠自己劳动力和生产工具难以完成时,就需要有专门的经营者为其提供服务。


相比小农户,规模经营者对社会化服务需求更强。这主要是因为小农户的农业作业相对简单,依靠家庭劳动力完成可以节省成本;而规模经营主体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大,一些工作完全靠自家劳动力会耽误农时,如果独自购买专业机械,又会因经营面积不够大,机械闲置时间长,在经济上不合算。这种情况下,经营规模大的主体会主动选择将一些作业项目外包。


总的来看,农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有需求,一个重要前提是农业经营要有效益。农业效益不高,农业经营者收入水平低,对服务业的需求就会降低。


让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形成合力


主持人:从供给情况来看,社会化服务组织有哪些类型?服务还存在哪些问题和短板?


霍学喜:现阶段,我国已经逐步形成多层级、多类型、多模式和覆盖网络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公益性社会化服务包括政府提供的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气象、农业防灾减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地整理和农田环境治理等服务;国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主导的研发型农业技术等服务。准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遍及全国主要灌区的农业灌溉支撑服务;政府支持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信贷与保险服务;供销社系统及相关国有企业承担的政策性支农服务等。


二是涉农企业主导的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关经营者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为农户提供有偿服务,比如农业生产环节的技术、劳务和管理的外包服务,农产品市场营销服务,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物流服务,以及农业经营过程中的信息、经营决策、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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