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可继续采用基层评议方法,通过“1+3-N”多维指标进行综合识别(参见表2)。其中“1”指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农户自行申报,由村级组织张榜公示并核定。当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收入中位数的40%—60%时,可认定为低收入户。“3”指反映农村家庭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的健康、教育、生活水平3个维度,以“三保障”为基础,其中包含营养、健康、受教育水平、住房条件、耐用消费品数量等9个指标,每个指标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该指标平均水平等设置相应的阈值。村级组织到农户家中调查时,若其中3个指标低于阈值,则被认定为低收入户。识别时,“1” 和“3”相互独立、互为补充,任何一项低于判定标准,均可认定为低收入户。
“N”指否决指标,若申报农户拥有小汽车、商品房等财产,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可得到帮扶和保障的资格。
这种识别方法借鉴和接续脱贫攻坚成果,能够找准真正需要帮扶的对象。为避免出现“边缘人群”和“悬崖效应”问题,还需配套设计相应的低收入人口帮扶进入和退出机制。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央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帮扶的政策要求,进一步依靠农村基层组织对已经识别出的低收入人口,按照劳动能力状况,采取开发式帮扶,或者进行兜底救助保障。
|若干政策建议
第一,抓紧研究制定全国农村低收入人口识别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可参照全国划线标准和识别要求,依据自身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制定本地低收入人口划线标准和识别程序方法。
第二,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治理机制。建议将我国农村低收入人口进一步划分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相对低收入户。其中,脱贫不稳定户是指脱贫攻坚期间脱贫质量不高、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收入中位数40%—60%的建档立卡户,其返贫风险较高;边缘易致贫户是指脱贫攻坚期间收入在绝对贫困线边缘的非建档立卡户,可将可支配收入低于2020年脱贫标准4000元的1.5倍(即6000元),作为识别边缘易致贫户的临界线,其致贫风险较高;相对低收入户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收入中位数40%—60%、但高于6000元的非建档立卡户。对这三类低收入人口的帮扶,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第三,进一步提升农村基层治理能力。要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低收入人口识别、监测和帮扶的主导地位;健全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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