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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文)(5)

时间:2021-08-16 15:03人气:来源: 乡村振兴网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教师、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通过加强业务培训、职称评审倾斜等措施,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和改善山区和海岛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待遇。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引导乡贤回归、青年返乡和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完善农创客扶持政策,加强对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农林牧副渔技术人才、电子商务人才、文化旅游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搭建乡村振兴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利用技术、资金、资源等优势服务乡村振兴。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优化对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财政资金配置,结合民生实事项目加大财政支持,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或者发展基金,支持乡村振兴。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加大对山区县、海岛县的财政支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机制,发挥森林、水等资源优势,通过生态补偿、水资源交易、公益林补偿、天然商品林补助和发展生态旅游、养生养老产业等方式,增加山区县、海岛县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农民收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金融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体资产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依法开展抵押、质押融资。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支持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和品种目录,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抗灾和灾后救助体系,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稳步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虚增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缩减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

  第五十二条 编制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保障乡村产业用地。

  第五十三条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底前统计用地指标需求,编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计划,并逐级上报。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计划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配、下达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保障、用地指标需求计划编制、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宅基地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住宅用地;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土地整治涉及的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耕地地力培育、整治后耕地的后续管理维护等支出。

  第五十六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法定程序可以将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出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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