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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9-14 18:39人气:来源: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3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各地实施成效。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负责组织开展所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及相关工作。对承担省级下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未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积极配合验收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问题整改落实。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六)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项目审批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一)县级初步验收。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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