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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 财办建〔2021〕37号(2)

时间:2021-05-19 10:22人气:来源: 财政部办公厅

  (二)支持对象。确定支持省份可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对象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纳入支持范围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以下标准:位于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的重要节点,东部地区年交易额不低于150亿元、年交易量不低于100万吨、至少辐射周边5个省份;中西部省份年交易额不低于80亿元、年交易量不低于50万吨、至少辐射周边3个省份。


  (三)支持标准。对确定支持的省份,按照东、中、西部确定不同的支持标准,资金分两年安排,2021年先行拨付部分资金,2022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绩效评价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四)支持方式。各地可采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规定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主体予以支持,鼓励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方式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采用以事后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的“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创新财政政策,支持跨区域联动项目,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杜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重复支持。


  四、工作程序


  (一)提前下达资金。为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支出进度,中央财政于2020年四季度通过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提前下达了部分预算。商务部、财政部采取因素法,综合考虑工作基础、既有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初步选择支持省份,安排资金。


  (二)组织地方申报。有意愿省份(包括收到提前下达资金的省份)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实施方案应按照2年工作周期进行编制,要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效、责任明晰、数字详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本地区农产品供应链发展现状,重点结合拟支持方向,提出需要着力补齐的短板和弱项。二是提出任务内容、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资金管理、工作机构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三是按支持年度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资金绩效指标(参照附件1),根据支持内容,分类确定不同支持领域可量化的考核评价指标。四是其他需要上报符合实际需要的事项。


  (三)开展竞争性评审。在地方报送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商务部、财政部组织开展评审,以竞争性择优方式确定最终支持省份。此前收到提前下达预算但本次未申报的省份,以及未通过评审进入最终支持范围的省份,将予以清算,收回此前已下达预算。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顶层设计,建立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地方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自2014年起,各地以各种形式接受过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原则上都应纳入本地区农产品流通骨干队伍。2021—2022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更加注重队伍和机制建设,接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当地政府签订协议,明确应急保供、稳定价格、安全环保等公益性职责,增强民生保障能力。同时,各地要按照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求,积极报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相关数据,发挥数据资源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中决策参考作用。


  (三)严格项目资金监管。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是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本地区有关项目申报、评审、执行、验收、评价等职能,建立健全资金及项目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效率。


  (四)切实做好绩效评价。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于每个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前将上季度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展情况表(见附件2)报商务部、财政部,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工作中期进展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商务部、财政部。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在工作结束后进行综合绩效自评,并于3个月内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将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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