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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时间:2021-06-30 12:47人气:来源: 湖南日报

原标题: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乡村振兴中持续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28日讯(记者 刘笑雪)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乡村振兴中持续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持续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三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干部人才支持。

在严格落实脱贫地区“四个不摘”要求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整合驻村力量,拓展帮扶内容,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体系有效衔接,逐步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上下联动、县级统筹,因村制宜、分类施策,增强选派干部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坚持实干为要,注重严管厚爱,确保选得优、下得去、融得进、干得好。

二、基本原则

(一)选派范围

具备选派条件的省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均要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省本级)在编在岗人数(含所属二级单位)40人以上的,原则上应参与选派工作。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所属市县分支机构参与选派工作的范围由市县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制和实有人员相对较少的,可采取多单位“联合组队”方式选派。

(二)选派驻点

1. 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脱贫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大型集中安置村(社区),原则上工作队不得少于3人。

2. 对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轻的脱贫村和脱贫人口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村(社区),至少选派1名第一书记,可从实际出发适当缩减工作队员人数。

3. 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可采取“一队带多村”方式,就近帮扶相邻的1—2个村,实行整体帮扶、连片开发。

4. 对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按照常态化、长效化整顿要求,继续全覆盖选派第一书记。

省派驻村工作队主要派往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具体由县市区与派出单位按“因村选人组队”原则商定,一般不与脱贫攻坚期省派工作队驻点村重合。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不同类型村的需要,对人选进行科学搭配、优化组合,发挥选派力量的最大效能。

脱贫过渡期之后,根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再统筹研究选派工作。

(三)选派条件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工作能力强,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1年以上党龄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队员应优先选派中共党员。

注重从在职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近年来确定的优秀年轻干部调研对象中选派,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方面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省派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是副处长及以上干部或相应职级层级的干部。市派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是副科长及以上干部或相应职级层级干部。县派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是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或优秀年轻干部。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第一书记兼任。

鼓励以往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未正式退休,身体健康,热爱农村工作的干部自愿报名参加选派。

(四)选派程序

按照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人选,派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前置审核和备案。严格把好人选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充分考虑年龄、专业、经历等因素,确保选优派强。

三、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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